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不能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不能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也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资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另外,保险公司也不能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