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花生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本交易所”)花生品种的交易、结算、交收等行为,根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交易所花生为人民币报价结算品种。
第三条 本交易所、会员、指定结算银行、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条 本交易所花生的交易报价是符合本交易所交收标准的、在本交易所基准仓库交货的人民币价格(非基准仓库交货实行升贴水制度,具体升贴水标准另行公布)。
第五条 本交易所花生品种的最后交易日为每月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第六条 本交易所花生的交易单位为批,1批=100公斤,最小交易单位10批,并以10批的整数倍交易;本交易所花生的报价单位为元/批,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100公斤。
第七条 本交易所花生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八条 花生交易合约单笔最大下单量规定为2000批。
第九条 本交易所根据交易商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资金等状况核定各席位订货量。本交易所限定花生单个席位最大订货量为100000批,同时不得高于某合约总订货量的10%,交收月份最大持仓量为2000批,本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容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十条 会员进行交易应按成交数量以0.5元/批的标准向本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本交易所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 结 算
第十一条 保证金是会员确保履行合同而向对方作出的履约承诺。保证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交易所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本交易所可根据风险状况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所另行通知。
第四章 货物交收
第十二条 交收品质基本要求:同一品种,色泽一致,颗粒坚实饱满,形状规则,气味正常,无霉变,且必须为当季产品。
1、标准品大花生仁质量标准:
项 目 |
指 标 |
粒数/28.35克,(粒) |
28/32 |
幅度(粒) ≤ |
16粒 |
杂质(%) ≤ |
0.3 |
水分(%) ≤ |
9 |
不完善粒(%) ≤ |
4.0(其中霉变≤0.5;芽米≤0.5) |
纯质率(%) ≥ |
96 |
气味、色泽 |
正常 |
注:28.35克=1盎司 |
2、替代品:替代品种为大花生24/28及34/38、38/42规格按照升贴水公告参与交收;其他规格不参与本公司交收。小花生25/35、35/40、40/50规格按照升贴水公告参与交收;其他规格若通过本公司交收,其升贴水交易商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本交易所协调解决。
替代规格升贴水标准按照交收月市场供求状况予以调整,在交收月前三日内在本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花生指定检验机构为: SGS青岛机构.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产品包装
无破损无污染的塑料编织袋,单袋货物净重50Kg/袋。
第十五条 实物交割以10批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十六条 交收流程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管理办法》和《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花生交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具体办法请参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文件或本交易所最新公告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