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查询
财经资讯
当前位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 财经资讯 >> 浏览文章
>>最新资讯
>>热门资讯
上海回应土地期满无偿收回:届满自动续期
作者:杨艳 于聪聪   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1月19日    【字体: 】   
 
    上海回应“土地期满无偿收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回应页面截图

  日前,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落幕,但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此规定一经报道即引起了广泛争论和质疑。

  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回应中提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全文如下:

  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特此通知

  

 
0% (0)
0% (10)
上一篇文章:美国经济已经被中国“赶超”——一个虚构的故事
下一篇文章:欧元之父蒙代尔:人民币大幅升值对中国不利